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模板

2023-10-04 17:03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模板的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内负有食品安全责任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并追究责任。
(二)严治纠错原则。我们坚持错误必须纠正,错误必须追究责任,我们不会容忍和迁就任何有错误的人。
(3)趋前避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玩忽职守或者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乡镇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监督不到位、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接受食品安全领导单位统一安排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迟报,阻碍他人举报,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及时地。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下达的任务,给食品安全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包庇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
(八)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大、特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失职、失职、领导责任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确认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及责任:
(一)徇私舞弊被追究责任的;超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责任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承担领导责任。
(2) 负有责任的行为经负责人认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主要责任,负有次要责任的主管人员负第二责任。
(三)负责人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改变上级决定,被追究责任的,该负责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未采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单独作出决定,造成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对应当审议、审批、批准的行政行为,未经审议、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造成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并追究其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对行政过错提出异议的讨论人员不承担责任。
(七)执法活动中直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负责人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由职务高的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职务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律处分的,移送党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昌黎县渔业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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