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盗窃侵权

2023-10-10 15:08

1 国内学术界争议 

1.1“所有权理论”

“所有权说”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刑法的一般理论。在谈及盗窃罪的客体时,马克思关于盗窃森林树木的精彩论述已成为被引用的经典,“犯罪行为的本质不是侵犯作为某种物质的森林,而是侵犯国家主权”。森林的神经——所有权本身。”盗窃他人保管的个人财物并要求赔偿,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实际上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实质要件,因此,应以盗窃罪处罚。

(一)从犯罪客体来看,被告的行为不侵犯所有权,即未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但构成盗窃罪。 A偷来的车辆是他自己的,B只有使用权。显然,被告的盗窃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即使被害人因赔偿而受到损害,损失的也不是被盗物品,而是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并不是被告盗窃的对象。虽然赔偿的所有权与被盗财物的所有权在价值上相当甚至相等,但其主体和权利主体却完全不同。 

(2)从故意犯罪形式来看,行为完成后,盗窃罪不能成立。 A偷车后,B通知他,他偷了车。此时,如果A直接陈述自己将车偷了回来,不会造成任何损失,显然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根据之前的讨论,汽车被盗无疑是一次彻底的盗窃。事实上,这一说法以完成后发生的情况为“应以盗窃罪处罚”的前提,有以因代果之嫌。 

(3)从刑罚自由裁量角度看,“数额”是盗窃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按照“所有权论”,被告的行为使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造成财产损失,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赔偿数额而非被盗物品的价值为准。 ”。这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不符。而且,被告盗窃罪的量刑完全是根据被害人赔偿数额来确定的,这确实很难解释。

1.2“占有理论”

因为“所有权论”的最大症结在于,行为不侵犯所有权却被认定为盗窃罪。相对而言,“占有论”的思想自然是在不侵犯所有权的情况下就可以构成盗窃罪。其要点是:盗窃罪的法益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首先应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其他财产权和债权,其他财产权还包括占有权,即占有权)。合法占有),其次是需要。占有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到应有的状态(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与合法占有不同)。当自己所有的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时,他人占有该财产即构成财产犯罪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为人如果盗窃了他人占有的财物,就肯定犯了盗窃罪。总之,占有也是盗窃罪的法定利益。前案虽未侵犯所有权,但侵犯了占有权,应认定为盗窃罪。这种“占有论”并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能够有效打击犯罪。 

这种观点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此类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但也避免了“所有权论”的尴尬。但在本案中,如果A自行取回汽车,然后告诉B汽车已取回,其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处罚。但按照“占有论”的观点,A必然会被判盗窃罪。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无故占有他人财物而不返还的案例大量存在。此时的“占有”无疑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到应有的状态。在此,失主别无选择,只能以盗窃罪将财物偷回来。很难从理性上辩解,这种情况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论是从公民个人的经济能力还是从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来看,这都是不小的负担。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是,“占有论”将使盗窃罪在主观上不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彻底瓦解我国盗窃罪的传统定义。这恐怕是持有“占有论”的学者所不愿意做的事情。见证过。 

2基于对我国刑法的理解与分析

“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成就,将缺陷解释为无缺陷才是智慧。”基于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我国刑法的范围内讨论这些问题,并且不能违背我国刑法的原则和精神。 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论与占有论之争并不能解决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将这种行为视为无罪,我认为这是值得讨论的。毕竟这是一种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如果不严厉打击,势必导致犯罪冷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实,在我国刑法的范围内,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在此,笔者同意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即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事实上的“占有物本身”。事实上,占有总是处于某种状态。因此,与其说法律保护占有事实,不如说法律保护稳定、静态的占有状态。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侵犯合法占有的行为。这种观点也可以解释为非法占有。但必须注意一件事。对于非法占有,我们将其认定为盗窃罪的客体,并不是因为非法占有本身是一项法定权利,而是因为它代表了一种既存的事实状态,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任何人如有任何侵权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构成盗窃罪。”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限定了盗窃罪的条件。可见,无需引入任何新的理论,而且我们可以从当地的刑法资源入手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案中,A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了B,然后在没有向B索要赔偿的情况下偷偷收回了摩托车,此时A不具有非法占有摩托车的目的。摩托车。虽然他可能会违约,但这是民法的调整范围,而不是刑法的重点。如果A偷偷取回摩托车、藏匿起来,并向B索要赔偿,则A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摩托车,应构成盗窃罪。 

我国刑法采用非法占有理论。该理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盗窃罪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首先表现为对他人财产占有权的侵犯。简单来说,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采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从而侵犯他人对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行使。 “非法”一般被认为是指缺乏正当理由和依据,包括法律所禁止的、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的。 “占有”往往仅指实际占有的内容。窃贼只是希望将财产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为其实际使用和处分创造条件。占有目的仅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追求,它决定行为的方向,而不是客观行为的完成标志。盗窃的完成标志只能是使财产脱离原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控制。 

3结论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客体应当是他人占有财物,并且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只采取放任态度,即无论是谁的财产,他都盗窃,直接目标是占有本身,即直接针对他人拥有的财产。 ,目的也是为了非法转移占有。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更加强烈地侵犯的是对所占有财产的财产秩序的保护,即刑法对占有本身的保护。这进一步强化了盗窃罪的客体是占有的论点。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广义的所有权。在这里,所有权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现代社会财产的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和管理来获得的。因此,为了保护所有权,首先必须保护占有本身。从刑法本身所追求的秩序价值来看,还应考虑盗窃罪的客体是占有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