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休人员再就业管理办法

2023-09-30 06:35

第1部分:医院退休人员再就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理县第一人民医院退休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院(离退休)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离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再就业(离退休)退休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1。再就业条件

1。如果科室或医院需要工作,退休后没有合适的替代职位,我同意重新就业。

2。本人自愿,身体健康,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能维持工作时间

3。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能力扎实,能够独立胜任所应聘的工作岗位。

4。一般要求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具体岗位可放宽为主治医师。

5。因部门发展需要专门人才。

2。复聘人员待遇

1。再就业工资:所有员工均享受正常退休福利。此外,副主任医师按退休时工资的40%领取再就业基本工资,其他人员每月按500元领取基本再就业工资。

2。绩效工资: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贡献,经医院审核后由科室发放;

3。相关福利待遇按照本部门在职员工标准执行。

3。职责与要求

1。退休人员重新聘用期间,医院不为其安排任何行政职务,也不负责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复聘人员应当与现有职工一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和科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3。再就业人员外出就诊的,必须按照医疗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接触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4。再就业和续约

1。首先,根据院系工作岗位需要,经复聘人员同意,由复聘人员写出书面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并于负责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

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再就业手续。

2。对经批准再就业的人员,医院将与其签订就业协议,明确就业期间的任务和要求。再聘用实行聘用期限制度,员工按时录用,期满自动终止。再就业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3。根据院系需要和复聘候选人的工作、身体等情况,每年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复聘或续聘。

5。终止条件

1。再聘期满后,聘用关系终止。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劳动协议。

4。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辞退其: (一)不符合医院再就业条件和要求的;

(2)无法完成医院交办的工作,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向医院隐瞒重大病史等重要信息的;

(六)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违反医院规定,到其他单位兼职的。

6。相关规定

1。如果双方单方终止本雇佣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果您未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若本协议正常终止或解除,双方均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任何赔偿。

3。聘用期间,归国人员因工作以外的原因生病或受伤的,医疗费用由归国人员承担。就诊期间,医院按照医院的出勤制度发放工资。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返聘人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年2月28日)

第二部分:退休、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

退休、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退休人员和再就业人员的管理,继续发挥退休人员的优势、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达到传授、帮扶、引导中层和人员的目的。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我们现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政策。这个方法。

已在公司或集团系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但因工作需要,经用人部门申请,公司批准同意聘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再就业的范围和对象

1。重聘岗位范围:原则上以公司生产经营一线岗位为主。特殊岗位的需要须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2。再就业对象:在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与其他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再就业条件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可考虑重新聘用:

1。原岗位所承担的任务尚未完成,目前没有能力承担该工作的人员时。

2。当现有人员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承担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技术能力时。

3。当公司开发一个新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员因缺乏经验和技术而需要指导。

4。当能够帮助公司解决业务、公关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时。

5。经公司讨论后需要重新聘用的其他特殊岗位。

第四条 再就业条件

1。从事拟聘任岗位工作并具有拟聘用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的人员。

2。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3。管理及技术职务:男性一般在65岁以下,女性一般在60岁以下。一般员工岗位:男性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岁以下。因工作需要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再就业期限

1。再聘期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一次;

2。当临时聘用能够帮助公司解决有特殊需要的员工回流问题时,会一次聘用一名。

第六条再就业程序

1。用人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再聘用原因、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再聘用期限等,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待公司批准后办理续聘手续。

2。再就业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公司与重新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明确了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劳动报酬、聘用期限等。

4。 《劳务协议》合同签订后,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按规定时间复工。

5。再就业人员聘用期满后需要继续再就业的,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提前15日书面通知本人。期满前15天内未收到重新聘用通知的,聘用关系终止。 ,本公司将不会进一步通知您。

第七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3。履行好传达、帮助、引领职责。

第八条 返聘人员待遇

1。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返岗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工作量以及公司在职人员的工资情况,确定返岗劳动报酬。

2。返聘员工的出差费用及报销方式与在职员工相同。

3。再就业人员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但其他制度规定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附则

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退休人员再就业管理办法

退休人员再就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退休人员再就业管理,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优势,促进对中青年人员的引导、帮助和引导,特制定本措施特别配制。

1。再就业原则

1.工作需要原则。再就业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施。现有人员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再进行重新聘用。

2。自愿原则。退休人员再就业必须尊重退休人员意愿,自愿聘用。

3。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部门申请再聘用的,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如果公司根据整体工作需要重新聘用人员,一般会指派一个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并委托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2。再就业的范围和对象

4。再聘用范围:具有丰富经验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5。再就业资格人选:已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适应再就业岗位日常工作的本公司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再就业期

6。再就业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确定。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聘用期限,聘用期限可以多次续签;对于特殊工作或者重要项目,也可以一次聘用一个,聘用期限可以不限。固定的。

4。再就业手续 7. 回国申请。拟聘用退休人员的部门同意拟再就业人员后,用人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再就业的理由、工作任务和预计再就业期限等,并提交报人力资源部报业务、人事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必要时请报会长批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我公司退休人员。职能部门重新聘用退休人员和其他部门重新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均受到严格控制,须报总裁批准。

8。再就业协议。人力资源部与再聘用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合同,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资报酬、聘用期限等。

9。重新聘用人员聘用期满,需要继续重新聘用的,用人部门应当提前15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续聘手续。逾期不续聘的,再聘合同自行终止。

10。公司根据工作全局拟重新聘用人员时,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5。复聘人员职责

11。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12.服从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完成相关任务。 13.发扬优良工作传统,履行沟通、帮扶、引领责任。

6。复聘人员待遇

14。复核中心重新聘用的,按照本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15.职能部门再聘人员按以下标准实行固定工资制度:再聘人员正高级(处级)每月发给3500元,副高(处级)人员每月发给3000元。月,其他人员每月领取2500元;年底不发工资。享受任何绩效工资性质的福利,年内不享受在职员工福利。 16、其他部门再就业业务岗位和计件岗位的,按再就业职能部门同类人员标准的70%支付预支再就业工资(相当于最低工资) );结算时,对公司同类在职员工实行同等经济政策和福利评分制度(但扣除预提再就业福利),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分配。

17.返聘人员的月报酬按照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18.再就业人员须为本单位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保费由出版社承担。相关条款通过再就业协议约定。

19.返聘出差员工的薪酬及报销办法与在职员工相同。

20.再就业员工根据出勤情况,享受与在职员工同等的午餐补贴。

7。复聘人员管理

21。除审核中心复聘人员外,其他复聘人员参照在职人员实行考勤管理。具体考勤方式由用人部门确定,负责复聘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

22。再聘期间,用人部门和被再聘人员均可提出终止再聘用,由用人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手续。

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门可以提出终止再聘用:

1)返聘人员无法完成工作任务;

2)被聘用人员犯有重大错误或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利益的; 3)再聘期内,用人部门因工作变动不再需要再聘用人员的。

8。附则二十四.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再就业手续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按照本办法执行。

25.企业外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重新就业的,应严格控制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26.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20160929退休管理办法

临沂检验检疫局企事业单位

再就业管理措施

第1条

为规范返聘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临沂检验检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临沂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再聘用人员。雇主)。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因工作紧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被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

第4条

再就业原则

1。工作需要。

2。每个工作一份工作。

3。审查与评估相结合。

4。双方都同意。

第5条

再就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再就业:

1。原岗位所承担的某个项目或者任务尚未完成,且用人单位目前没有可以承担该工作的人员时;

2。现有人员不完全具备或者不具备承担某项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时;

3。开发新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因缺乏经验和技术需要指导;

4。当能够帮助解决工程项目和科学研究中的疑难问题时;

5。其他需要重新就业的特殊情况。

第6条

重聘人员范围、对象及条件

1。再就业范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他因工作需要重新聘用的具有特殊专长和职务的人员。

2。再就业对象: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3。再聘条件(一)在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级、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或者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门知识。一定的技术。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二)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定点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三)年龄一般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这一点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放宽。

(四)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第七条

再就业期

再聘期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聘用一次。因特殊要求或解决疑难问题而临时聘用的,都是一一进行。

第8条

再就业手续

1。需求分析。当出现岗位空缺时,就业部门和商业用人单位将从工作角度决定是否重新聘用退休人员。

2。再就业声明。拟聘用退休人员的就业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用工申请表》,提交《临沂检验检疫局企事业单位非编用工人员基本信息表》,拟再就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报用人单位审核批准。经局政工科审核后,报局党组审查。

3。组织体检。局党组批准再就业后,就业部门组织拟再就业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方可办理再就业手续。

4。再就业协议。用人单位与再就业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书》协议。协议明确了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

5。再就业。再就业协议签订后,就业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再就业人员上岗。

6。再就业人员聘用期满后需要继续再就业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提前15日通知本人。期满前15日内未收到重新聘用通知的,聘期期满即终止聘用。将不再另行通知。

第9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就业部门、局的规章制度。

2。服从工作安排,按要求完成分配的任务。

3。履行好传达、帮助、引领职责。第10条

返聘人员福利

1。就业部门根据再就业人员在再就业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工作量,结合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我局政工部审核研究后将申请报局党组。

2。返聘员工的出差费用及报销方式与在职员工相同。

3。用人单位对返聘人员的出勤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按月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雇主将酌情提供假期津贴和实物福利。

4。用人单位可以酌情为返聘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第11条

返聘人员管理

2。再就业期间,再就业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向就业部门提出终止就业的要求。经就业部门研究后,报用人单位批准并局党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再就业终止手续。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雇劳动者:

(一)再就业人员在聘用期内未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的; (二)再就业人员在再就业期间有重大过失、过失以及其他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三)返聘人员违反用人单位、就业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再聘期间,用工部门不再因工作变​​动需要对人员进行再聘用并已提前1个月告知的;

(五)劳动部门认为可以辞退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补充规定

本办法由临沂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 年 10 月

第五部分:医院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再聘用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规范退休人员再就业,保障医院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传授、协助、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制定的。

1。再就业条件

1。再就业范围限于临床、医技科室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或者被政府部门任命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含副处级)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级),特殊情况应提交医院委员会讨论决定;

2。具有高尚的医德,具有较高的卫生专业技能水平,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知名度,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是部门工作确实需要的;

3。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完全符合再就业岗位的条件。年龄限制:男性75周岁以下,女性70周岁以下;

4。拟重新聘用的岗位必须与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相符,否则不予重新聘用。

2。再就业手续

1。每年年底,符合再就业条件、拟再就业到临床医技科室工作的退休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再就业申请。有关部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医疗科室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2。每年年底,凡符合再就业条件,拟到专家门诊再就业的退休人员,应根据专家门诊的实际工作需要,向医务部提出再就业申请。经医学部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赞同;

3。经院委会批准再就业的退休人员,医院将与其签订再就业合同

根据协议,再聘期为一年,期满后自然终止。医院将根据岗位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3。复聘人员管理与考核

1。再就业人员所在部门负责本科院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医院绩效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科科室复聘人员签订月度绩效考核合同,并将复聘人员的日常工作纳入科室绩效管理。重新聘用人员按照部门绩效管理。每月考核结果参与部门绩效奖金分配。绩效考核评定为差的,取消续聘资格。

2。医务部负责各专家门诊复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其工作安排和考勤。退休人员到专家门诊再就业的,医务科和考核办公室根据到专家门诊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人数确定。根据岗位、职称、技术水平,为每个人设定每月工作任务指标,如诊疗检查次数、收治人数等。能够按时、按量完成任务指标的医院每个月都会有奖金。医务部和考核办公室将根据月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月度考核。评估结果将影响评估分数。不能完成规定的月度任务指标、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再就业资格;

3。临床医技科所有再聘人员应全面参与临床医技工作,工作量应与同级在职人员一致。

4。再就业人员不得到其他单位从事门诊、查房、手术等日常临床工作。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辞职的,应提前1个月向医务部提出申请。

6。再就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终止再就业或者不再续聘:

⑴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临床指导或临床工作目标任务;

⑵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未经许可在其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 ⑶ 未经许可向外部单位介绍病人或手术; ⑷ 重返工作岗位一年内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 ⑸ 允许患者在院外药店购买药品并获得回扣。

7。医院有权随时解雇违反医院相关规定的员工。

8。再就业人员应当对再就业岗位的医疗安全负责。擅自外出行医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医院可以辞退其。

9。再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从本科室和医院的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和科室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4。复聘人员待遇

1。临床医技科室再聘用并纳入科室绩效管理的退休人员,再聘期内享受退休前工资;专家诊所再聘用的退休人员,仅享受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工资。

2。临床医技科室再聘并纳入科室绩效管理的,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奖金;专家门诊再聘用的退休人员,根据每月登记、处置、每月任务指标等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享受奖金;

5。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2013年2月19日